张某和王某昔日是一对恩爱恋人,热恋期间,二人准备购置一套新房做婚房,张某因有不良信用记录而无法贷款。简单商量后,张某便以女友的名义贷款,房屋登记在女友名下。后二人分手,双方达成协议,约定剩余贷款由张某独自承担,不得给王某带来任何经济及银行信誉方面的损失。自全部款项结清之日,该房屋更名至张某名下,其发生的过户等一切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。09年至12年张某逾期还款达36期,给王某造成了严重的信用损失,致使她在今后至少5年之内无法在银行取得信贷资格,王某诉至法院,要求张某归还房屋贷款及利息并赔偿信用损失共计12万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该协议合法有效,张某应履行按时还贷义务,因此,支持原告主张归还贷款的请求,而对于信用损失部分,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法院酌定为3万元。